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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郭子儀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代 表 人 梁溫慶上列當事人間排水溝渠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經訴字第102061252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起訴所爭執之事項,必須為公法上爭議,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包括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施)所生之爭議而言。又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69號解釋意旨,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項為限,始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再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闡示在案。基此,關於民事訴訟事件,並非公法上之爭議事件,應屬普通法院管轄,行政法院對之即無審判權限。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㈠訴外人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之排水設施,經由被告所有坐

落屏東縣○○鄉○○段○○○○○段○○○○○○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缺口,損害原告所有之土地。原告於民國101年在所有坐落源泉段1185地號土地,植入13萬餘株桃花心木等木苗,並於101年4月10日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該會仍未改善排水設施,致101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11日之大雨,經由被告所有土地之缺口,造成13萬餘株桃花心木受害,至今共造成21萬株桃花心木損害,總損失高達新臺幣千億元,上揭損害事實,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341號及101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可稽。被告顯係違反民法第776條、第774條自費修繕工作物及注意防免鄰地損害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㈡原告向被告提出本件請求,被告卻以102年2月21日屏資字第

1025200453號函予以否准。被告既適用行政程序法,視為行政機關,上函依訴願法第3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及最高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3244號判決意旨,應為行政處分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1.訴願決定(經濟部102年4月30日經訴字第10206125260號)及原處分(被告102年2月21日屏資字第1025200453號函)均撤銷。2.被告應作成設置施設舊寮圳及高朗圳支排水循24#經110#水道洩洪排水路防害養護道路之行政處分。3.被告應賠償訴訟標的金額。

三、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事實及請求,原告係主張被告未盡民法第776條及第774條自費修繕工作物及注意防免鄰地損害之法定義務,致原告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履行法定義務,並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其訴訟事件性質,顯為私法上之爭議。又被告雖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然核其組織性質,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乃為私法人,並非行政機關,且其所有土地上排水設施之修繕管理,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則原告請求被告修繕及賠償,被告以102年2月21日屏資字第1025200453號函予以否准,自非行政處分,本件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並無不合。從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爭議,非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核屬私權上之爭執,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私權爭議事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爰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案由:排水溝渠
裁判日期:201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