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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0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原 告 吳瓊燦被 告 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代 表 人 陳盈秀訴訟代理人 吳雅楓

陳秋霞翁崑山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孫昆祥訴訟代理人 陳信昌

參 加 人 吳日炎

吳天讚吳貞明吳欽賢吳欽宗吳欽榮吳國成吳國章吳炳南吳文杰吳耀庭吳尊顯吳尊傑吳崑岡吳威樺吳俊明吳秀賢吳國梁吳瓊輝吳添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日炎、吳天讚、吳貞明、吳欽賢、吳欽宗、吳欽榮、吳國成、吳國章、吳炳南、吳文杰、吳耀庭、吳尊顯、吳尊傑、吳崑岡、吳威樺、吳俊明、吳秀賢、吳國梁、吳瓊輝、吳添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祭祀公業吳達」之派下現員之一,祭祀公業吳達管理人吳日炎(下稱管理人吳日炎)於民國98年1月11日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訂定祭祀公業規約書,並經被告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下稱小港區公所)以98年2月23日高市小區民字第0980002891號函准予備查。嗣被告小港區公所以祭祀公業吳達之派下員吳貞俊已於97年7月11日死亡,未辦理變動公告確定派下現員人數,但上揭訂定規約之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卻顯示,吳貞俊當時委託吳文杰代理出席會議,顯與事實不符,而以98年7月7日高市小區民字第0980011834號函撤銷上揭98年2月23日高市小區民字第0980002891號原備查函,並副知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下稱前鎮地政事務所)。嗣後管理人吳日炎委託代理人江新教申報辦理派下員變動,經98年7月15日起至8月13日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變動公告後之派下員現員計有21人,案經被告小港區公所以98年8月19日高市小區民字第0980014443號函准予備查後,管理人吳日炎復於98年9月7日,委託代理人江新教申請經派下現員3分之2以上書面同意訂定(變更)規約,亦經被告小港區公所以98年9月8日高市小區民字第0980015621號函准予備查(下稱98年9月8日函)。另管理人吳日炎復委託代理人江新教,於98年12月3日就上開高雄市○○區○○段○○○○號等46筆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及祭祀公業解散登記,亦經被告前鎮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第2項規定,於98年12月28日准予登記(下稱98年12月28日之登記),另以99年1月5日高市地鎮一字第0990000136號函通知原告等未同意人。嗣原告以被告小港區公所98年9月8日函及被告前鎮地政事務所98年12月28日之登記均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將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嗣經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將關於確認被告小港區公所98年9月8日函及關於確認被告前鎮地政事務所98年12月28日就高雄市○○區○○段第660、660-1、660-4~7、660-10~11、660-13~15、660-17、660-21~23、660-29~31、660-33~36、661-1、661-6地號等24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移轉登記之行政處分無效部分駁回,移送訴願機關高雄市政府審理,其餘部分則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129號判決駁回。嗣高雄市政府就本院移送部分審查結果,訴願決定均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被告小港區公所98年9月8日函、被告前鎮地政事務所98年12月28日之登記。查吳日炎、吳天讚、吳貞明、吳欽賢、吳欽宗、吳欽榮、吳國成、吳國章、吳炳南、吳文杰、吳耀庭、吳尊顯、吳尊傑、吳崑岡、吳威樺、吳俊明、吳秀賢、吳國梁、吳瓊輝、吳添福等人均為祭祀公業吳達之派下現員,茲以訴訟之結果,將對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裁判日期: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