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張接興
陳春庭妹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會代 表 人 黃和村訴訟代理人 蘇雅琪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指訴黃文華、蔡進發二人涉嫌殺害原告之子張書誌所涉殺人案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6號殺人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6號殺人案件業已審理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