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原告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業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11月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1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8日送達,但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即有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