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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5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香格里拉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邵王金絲代 表 人 陳𥠹羽(原名陳麗珍)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楊崇悟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0日囑託外交部送達原告代表人邵王金絲;及於105年3月4日對原告代表人陳𥠹羽為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