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代 表 人 王清正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陳勁甫 局長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郭長隆
參 加 人 鄭展志
王暉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車輛過戶異動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展志、王暉鈞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分別以102年8月7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234530200號函、103年3月26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332098500號函逕行同意原告社員鄭展志、王暉鈞2人以存證信函方式辦理「車輛異動變更登記」。原告不服,以被告之處分有違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程序事項,即應檢附原告出具該申辦車輛異動變更登記業務之證明文件,始可辦理車輛異動變更登記為由,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鄭展志、王暉鈞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受損害之可能,爰依首揭規定命鄭展志、王暉鈞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