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號抗 告 人 郭子儀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