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李騏宇(兼李黃冊、李慧芬、李翎伊、李柏諺、凃
雅芬之被選定人)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曹啟鴻縣長訴訟代理人 黃珍惠
黃姵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