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5號抗 告 人 蔡戴秀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