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4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張簡助昇被 告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代 表 人 李瑞倉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分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6條第1款所明定。

準此,依選罷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選舉或罷免無效訴訟,即屬行政訴訟法上開條文所謂「法律別有規定」之情形,有關選舉罷免訴訟,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當事人若誤向無審判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法院自應移送有審判權之管轄地方法院審理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3年高雄市昭明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里長選舉),就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小內第1733號至第1735號投開票所,發現登錄票數與實際票數不合,當時已向選務人員聲明異議,詎選務人員置之不理。又昭明里之3個投開票所之廢票數高達65票,足見系爭里長選舉有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所定選舉無效之情事,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選舉無效之訴(原告誤載為當選無效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系爭里長選舉無效。

三、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依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所提起之確認系爭里長選舉無效之訴,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普通法院審理,本院並無審判權,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日期: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