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6號抗 告 人 侯慶鐘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侯何然等被告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