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黃昭霖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間出具職務報告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