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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救字第 6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3號聲 請 人 連振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工程糾紛起因於聲請人父母經營之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竣鼎公司)承造屏東縣○○鄉○○村○○路○○○號建物(即墾丁泊逸渡假酒店)工程報酬未獲給付,現進行民事訴訟中,聲請人向相對人聲請提供系爭建物第1次登記之登記案件檔案複印,遭相對人否准,嗣因竣鼎公司倒閉,聲請人父母之財產亦遭查封拍賣抵債,家道中落經濟無法維持,以致窘於生活,聲請人亦因案入獄執行,無收入,致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以上事證可由聲請人、聲請人父母及竣鼎公司之稅籍資料得知,收入均為零,又聲請人在監收入亦為零,為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現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13號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審理中,雖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未依首揭規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無資力之事由,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等情,有其所提聲請狀附本院卷可稽,復經調取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13號核閱明確,是聲請人空口主張其並無資力,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云云,尚難採取。再者,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就本件訴訟救助事件申請法律扶助,此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民國104年12月8日法扶嘉成字第104NU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足徵本件亦顯無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