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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劉金雀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 表 人 劉勝元訴訟代理人 譚國凱

蔡春美陳玉釧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趙建喬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1180-18、1180-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否屬被告得依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第1款但書規定執行改善及養護,端賴其性質是否屬於現有巷道。而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款規定,有關現有巷道之認定及廢止,係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掌理之事項。茲因兩造就系爭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發生爭議,而此爭議事項與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權責事項有關,本院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