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號原 告 陳聰明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 告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黃健庭 縣長訴訟代理人 謝鎮宇
陳慧文
參 加 人 王掙強上列當事人間理監事選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掙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2項)前項參加,準用第39條第3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參加人當選臺東縣長濱鄉農會(下稱長濱鄉農會)第17屆理事後,經原告於102年3月向被告檢舉,指稱參加人所持登記為長濱鄉農會理事候選人之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上蓋有農舍2間及興建蓄水池等設施,經被告以102年4月10日府農企字第1020054319號函請長濱鄉農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結果,認定參加人理事資格無誤,至於該農地有未依法令興建之農業設施,係違反「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98年3月16日修正名稱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與理事資格無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