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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 林阿謙

邱水土被 告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黃健庭

參 加 人 謝雙福上列當事人間理監事選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雙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2項)前項參加,準用第39條第3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參加人當選臺東縣長濱鄉農會(下稱長濱鄉農會)第17屆監事後,被告於102年5月16日接獲檢舉,指稱參加人所持登記為長濱鄉農會監事候選人之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上蓋有違規農舍及設施,經被告以102年5月24日府農企字第1020092137號函請長濱鄉農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結果,認定參加人監事資格無誤,至於該農地有未依法令興建之農業設施,係違反「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98年3月16日修正名稱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與監事資格無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理監事選舉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