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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3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吳明達

吳生村李意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蔡宜均 律師陳世勳 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代 表 人 何安繼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徵收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