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趙建喬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余佩君余俊民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趙建喬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余佩君余俊民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