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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7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趙建喬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余佩君余俊民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日期: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