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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5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梅虹銮被 上訴 人 臺南市龍崎區公所代 表 人 蕭琇華上列當事人間災害補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次按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種植之香蕉(種植面積分別為0.115、0.0306、0.05共計0.1956公頃)因蘇迪勒颱風受有損害為由,向被上訴人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經被上訴人於104年9月2日派員會同上訴人至系爭土地現場會勘,認系爭土地所種植之香蕉受損情形未符補助標準,乃以104年度「蘇迪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編號:

00202)否准所請。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依農業天災救助法令及救災原則,被上訴人應勘查系爭土地種植情形及調查農作物受損情形,從寬認定農作物之受損率,才能據以作成系爭土地是否符合農作物受損達20%救助標準之處分。104年8月8日颱風重創臺南市之香蕉農作物,是眾所皆知之事實,上訴人於系爭土地種植之香蕉確與相鄰附近農地之香蕉同受「蘇迪勒颱風」風災嚴重之損害,被上訴人104年9月2日勘查時,系爭土地上之香蕉未有「大面積香蕉倒伏或死亡」之情況,並不能證明104年8月8日颱風當天受損率未達20%,因為時隔將近1個月之期間,一般農民早已搶救復育完成,被上訴人空言勘查當天依法完成勘查並拍照存證,並非事實,其僅以部分生長較好之香蕉拍照,認定上訴人受災率、受損率、所受損失未達20%,並作成不符合救助標準之行政處分,顯然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違法不當等語。核其上訴理由所陳,僅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具體情形,尚難認其對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災害救助
裁判日期: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