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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交抗字第 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許益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9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5月7日1時23分許駕駛AMM-0356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南榮路口處,因有「酒後駕車行駛於道路,拒絕警方酒測」之交通違規,經警察機關掣單舉發。嗣抗告人申請裁決,相對人以105年5月9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命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抗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交通違規裁決書業於105年5月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遲至105年6月9日始提起撤銷訴訟,已逾起訴期間,其起訴為不合法,乃裁定予以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不服相對人所為交通違規裁決書,於105年6月8日16時55分許,前往相對人裁決所提出訴訟書狀,惟櫃檯承辦人員告以無法受理,須前往原審法院送件辦理,並告知可隔日再行送件,致原告聽信而陷於錯誤,未於當天即時前往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遲至隔日清晨3時42分始以電子書狀完成遞送,則抗告人遲誤起訴期間顯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又裁決書教示規定之字體甚小,原告患有近視,根本無法看清楚文字記載,致不知其教示內容而遲誤起訴期,亦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應許可回復原狀等語。

四、本院查:

1、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經查,相對人所為上開裁決書,業於105年5月9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故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限,應自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10日起算30日,至105年6月8日(星期三)24時止即已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05年6月9日始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此有原審法院值班室收狀章及傳真文件在卷可參,核其起訴已逾法定期限,應可認定。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逾法定期限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適用法律並無違誤。

2、又按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或相等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其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且該事由之發生與訴訟行為逾期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言(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499號判例意旨)經檢視交通違規裁決書,其上記載:「附記:一、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者......向原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等語,核其就起訴期間之教示文義已甚為明確而為一般人所易懂,其字體大小亦非一般正常人視力所不能閱讀,抗告人所稱交通違規裁決書所記載教示規定之文字太小致無不能理解其內容云云,尚無可採。至抗告人指稱其在起訴法定期限之末日前往相對人裁決所辦理,因誤信櫃檯人員而起訴逾期等語。姑不論所述是否屬實,抗告人藉由交通違規裁決書之上開教示記載內容,參照其收受交通違規裁決書之日期,依一般人之智識及注意程度,應可知悉其起訴法定期限。倘抗告人另行詢問不知詳情之人,因而發生輕信或誤解他人建議之情形,亦屬個人判斷之錯誤,實難推諉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抗告人遲誤起訴期間,既非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其聲請回復原狀,核與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不合,尚難准許。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