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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救字第 5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57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權利侵害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聲請人民國103年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75,599元、不動產311,371元、無動產,所以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依憲法第15條、社會救助法第1條、第4條規定給予聲請人105年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故聲請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是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中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㈠按「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

,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訴訟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行政訴訟所為之司法旨意在於確保國家行政權有無合法行使。至普通法院審理因私法關係而生之爭執或國家刑罰權有無之判斷,乃係依法行使司法權,所為裁判係屬司法行為,並非行政行為;有關民、刑事訴訟中司法權行使是否適當、合法之爭議,悉依民、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之規定,尚非行政法院審判之範圍。查聲請人提出之本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2號)行政訴訟起訴狀訴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營偵字第52號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他字第3714號結案、105年8月18日南檢文術105年他字3547字第51171號函及第51172號函,因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簽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應回復該院73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審判原狀;並連帶對公務員違法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語。可知聲請人係不服普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刑事偵查及普通法院民事審判等事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而屬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次按法律扶助法所謂「無資力」,依該法第5條規定,有其

認定標準,其中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固包含在內,然並非一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即予扶助,尚需審酌是否符合其他要件。又上述之「無資力」與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之要件並不相同,是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聲請訴訟救助,不得僅提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即謂已盡釋明之責,仍需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為釋明,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可稽。則本件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僅足以證明其被列為中低收入戶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無資力」條件而已,尚無足資為其本身如何窘於生活及缺乏經濟上信用之證明。又對於聲請人所提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部分,因財政部國稅局有關個人收入資料之登載,僅係以經扣繳義務人申報為主,然難以掌握未經申報之收入,是財政部國稅局查無聲請人收入資料,並不當然表示聲請人各該年度全然無收入,況聲請人係提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難以證明其本身於105年度有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之證明;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尚共有田賦1筆,是依上開資料,均難認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復經本院向法扶基金會臺中分會函詢結果,亦稱聲請人未曾向該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會105年11月23日中扶興字第105BU0000000號函在卷(本院卷第27頁)可證,是本件亦無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