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郭壽山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金標訴訟代理人 李智偉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之裁判與原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事案件是否成罪有關,因刑事案件繫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尚未確定,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法院業於107年1月25日就上述106年度台上字第63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駁回本件原告之上訴而告確定,此有最高法院以107年2月1日台刑九106台上638字第1070000007號函檢送該案判決正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