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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邱克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金標訴訟代理人 李智偉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楊崇悟,於本件訴訟審理中變更為陳善助,再變更為陳金標,均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因本件考績事件有刑事訴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5年12月6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命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第114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第114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25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考績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