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黃常義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黃妙修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法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