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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2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王錦緞

王順天王順造王錦玉王順興王錦雀曾復徵曾麗玲曾佩玲曾秀玲曾藍瑩曾韶章王蕭閃王維昌王秀鳳王秀珠王秀琴郭怜汐王致翔王致淵王景楠周得安周小玲周孟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

洪宗棋戴妙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