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張昌益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參 加 人 張帝瑝被 告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代 表 人 劉培東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張帝瑝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在坐落屏東縣○○鎮○○段○○○○○○○○○○○○○○○號等3筆土地上,改建鋼骨水泥造建築物1至4樓,經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派員現場會勘,認已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建築法第25條規定,遂予舉發;並以104年12月22日墾企字第1040010555號函檢送墾罰字第11140號處分書,裁處原告新臺幣3,000元罰鍰並勒令停工。嗣被告另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以105年1月25日墾環字第1051000297號函通知原告於文到20日內自行拆除完竣,否則將強制執行拆除,並收取拆除費用,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及參加人張帝瑝主張渠等共同出資建造系爭建物,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敗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准許參加人張帝瑝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