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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9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吳鎮仰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李瓊慧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9月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永 宋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