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鄭黃金英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楊雨錚 律師被 告 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啟正訴訟代理人 辜俊雄
林芝郁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莊德樑上列當事人間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南市政府都發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1日持臺南市○里區○里段(下稱佳里段)1073、1073-1、1073-2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向被告申請依確定判決書所定分割方法,辦理系爭土地之共有物分割登記。被告審查後,以佳里段1073-1地號土地於判決確定當時,實際使用分區應為「部○住○區○○○道路用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及第225條之1規定,不能與其餘2筆住宅區用地合併分割為由,依同規則第213條第2款規定駁回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兩造關於系爭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變更發生爭議,而參加人係核定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之主管機關,自有由參加人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