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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號原 告 粟振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巫滿盈 署長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羅瑩雪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3年9月11日法矯署安字第10301103510號書函及被告法務部104年1月23日法訴字第10413500600號訴願決定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之機關所在地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