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原 告 楊文豪
楊文國楊庭應被 告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代 表 人 廖文賢輔助參加人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屏東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民國54年第三人鍾幹郎以高樹鄉「福德祀」神明會代表人之身分,向被告申請就該神明會會員或信徒名冊及不動產清冊加以驗印核發證明,經被告於54年1月27日以屏高鄉民字第372號公告徵求異議,旋於同年6月21日就該派下員名冊及不動產清冊驗印核發證明予鍾幹郎,被告就該會員名冊及不動產名冊與各原派下員轉讓權利予鍾幹郎加以驗印,並核發證明所為之行政處分違反專屬管轄,且未經實體查證,而與事實相違,有明顯而重大之瑕疵,乃屬無效,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被告所為上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所涉及地籍清理條例部分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本院認有使屏東縣政府輔助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