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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2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聲 請 人 鍾仁里代 理 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鍾仁里於原告楊文豪等3人對被告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時,為參加人福德祀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所稱於原告楊文豪等3人對被告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時,福德祀對上開訴訟有利害關係,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得參加本件訴訟,惟因福德祀現無法定代理人而無訴訟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俾福德祀得以參加本件訴訟;因登記為福德祀所有之164筆土地中,有156筆屬鍾幹郎後代子孫之會分,聲請人復係受鍾幹郎後代子孫推派辦理申請更正會員名冊及土地清冊等事宜,則由聲請人擔任福德祀特別代理人較為適宜,爰請求鈞院選任聲請人為特別代理人,以助釐清案情及利於訴訟進行各情,此有輔助參加人屏東縣政府民國106年1月13日屏府民禮字第10581005900號函、福德祀會員名冊及不動產清冊等影本附本院卷1(第399-406頁)可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