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抗 告 人 賴美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林 勇 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