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抗 告 人 翁金燦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