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原 告 侯錦坤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余佳樺
參 加 人 高雄市阿蓮區公所代 表 人 鄭美華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阿蓮區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緣原告所有坐落改制前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前經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9年12月7日府地二字第170850(土地)號令核准徵收(精省後此部分業務由被告承受),並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以80年5月1日府地權字第58548(土地)號公告在案,因原告主張本件徵收補償機關即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未合法送達領取補償費通知(此部分徵收補償業務於高雄縣市合併後由高雄市政府承受),上開徵收補償費之發放已逾公告期滿後15日,原核准徵收令應失其效力,而提起本件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然查,改制前高雄縣阿蓮鄉公所(高雄縣市合併後其權利義務已由高雄市阿蓮區公所概括承受)為上開徵收案之需地機關,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高雄市阿蓮區公所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高雄市阿蓮區公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