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蘇良興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蘇榕芝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許虞哲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境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2211273號函及行政院106年1月19日院臺訴字第10601608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等情,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在卷足憑。揆諸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