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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7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憬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育智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金標訴訟代理人 鄭宇純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李應元訴訟代理人 蔡耿宏

鄭定國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經被告認定虛報出口貨物名稱,輸出事業廢棄物,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第45條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26萬元(下稱原處分)。惟因原告出口之系爭貨物係自另案原告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受理)取得,而系爭貨物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產業用料,現正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審理中。由於本件撤銷訴訟所爭執者,乃被告所為原處分是否適法,而原處分適法性之判斷,宜斟酌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案件之終局裁判結果,基於訴訟經濟原則及避免裁判歧異發生之考量,本院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虛報出口貨物
裁判日期: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