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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育証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金標訴訟代理人 蔡耀煌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李應元訴訟代理人 顏肇毅

蔡耿宏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李孟諺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乃據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茲因兩造就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而系爭來貨是否屬於臺南市政府核准原告(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R0000000)所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將主要原料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完成再利用處理程序之R-1301廢鐵?本院認有由臺南市政府輔助被告加以釐清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虛報出口貨物
裁判日期:2018-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