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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3號原 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原名為「中華

民國選擇權教育研究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孫偉飛

送達代收人 柯伯琪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代 表 人 丁玉珍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位在桃園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