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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4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楊文國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訴訟代理人 林玫君

參 加 人 鍾仁里上列當事人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仁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緣參加人鍾仁里以屏東縣「高樹鄉福德祀」神明會申報人名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辦理更正會員名冊及不動產清冊,經被告公告更正後會員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進行徵求異議程序。嗣異議程序終結後,被告認異議事項已不存在,遂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1月13日屏府民禮字第1058100590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驗印後,檢還更正之會員名冊(含不動產清冊)及系統表予參加人。原告主張其係神明會會員,驗印之會員名冊虛列非會員身分者,致侵害其會員權利,表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鍾仁里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