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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4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楊文國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