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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賴師璿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代 表 人 楊朝坤 主任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00000000000市00000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63年12月30日高雄市路竹都市計畫案範圍內之土地,土地○○○區○○○○道路用地」,且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課徵田賦。惟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下稱岡山分處)辦理105年度地價稅清查計畫工作,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家正事務所公證之系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記載,審認系爭土地自上開同意書104年11月18日簽訂後全部無償供合樂家有限公司及金平段410、414、41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通行及使用,不符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爰於105年7月20日以高市稽岡地字第1058558940號函(下稱岡山分處105年7月20日函)通知原告,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自105年起系爭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嗣原告於105年8月23日以系爭土地現供道路通行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經岡山分處以查無系爭土地供道路通行使用事實,核認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之規定不符,惟系爭土地依○○○區○○○○道路用地」,且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於105年10月6日以高市稽岡地字第1058564854號函(下稱岡山分處105年10月6日函)核定系爭土地自105年起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改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千分之6核課地價稅,原告不服岡山分處105年7月20日函及105年10月6日函,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訴願決定書列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原處分機關),原告乃以岡山分處為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系爭土地無庸課徵地價稅。已繳之地價稅應予退還原告。(原告另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被告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二、按「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行政機關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體,依行政權範團內之管轄分工,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則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並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此所指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係以具有經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該組織的法律、條例、通則或規程者,即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印信。另「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就我國行政機關內部之組織結構之型態而言,行政機關之內部係劃分若干分支組織,可能為內部單位,亦可能為所屬機關。依本院歷來所持之見解,實務上基於分層負責及增進效率之考量,由機關授權以單位或單位主管名義對外為意思表示者,如具備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參照本院48年判字第1號判例意旨,應認該單位所為之意思表示為其隸屬機關之行政處分,俾受處分人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機會。」亦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3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本處得因業務需要,按行政區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項,其配屬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分配,報請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為依據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8條授權訂定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第5條所明定,故被告岡山分處並無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及預算等,並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僅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之內部單位。故被告岡山分處並非行政機關,不能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不具有行政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而無得為本件被告之資格,原告對之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 見 草

法 官 孫 奇 芳法 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裁判案由:地價稅
裁判日期: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