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原訴字第 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 告 陳美金

蔣福祥康義仁

陳正雄殷寶康蔡玟伶林沛妤陳天球

賴阿鶴戴仕偉

張林淑媛張瓊華陳毅傑陳美蘭陳毅帆

許鎧琳許鋒生陳毅嵐戴雅庭

林光春

陳進雄廖旭東戴莉珍康雅玟

陳英雄康義勇蔡燕菁張秀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

林三加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楊欽富訴訟代理人 蕭昱炘

王怡雯 律師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代 表 人 洪羽珊(阿布斯)訴訟代理人 林琬婷

周琪絜謝以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