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貞華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張 季 芬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