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劉錦德
劉偉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吳峻亦 律師再審被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許嘉紋朱鍊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韓國瑜訴訟代理人 杜秋萍
蔡依婷劉全貴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