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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再字第 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劉錦德

劉偉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吳峻亦 律師再審被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許嘉紋朱鍊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韓國瑜訴訟代理人 杜秋萍

蔡依婷劉全貴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