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莊進雄
莊雅青莊文華莊惠蓉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訴訟代理人 游佳俊
侯佳齡黃玉雯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被繼承人莊吳金英死亡前2年內贈與所涉贈與稅之核課處分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0月13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以證明,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