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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德村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天吉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必賢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德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林慶雲 律師陳尹章 律師複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許立明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蔡長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使用執照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原告所有天悅飯店等17案已興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其等建造執照均有超額容積之違法情事,致其等之使用執照亦有超額容積之違法為由,分別發函為撤銷各該使用執照圖示範圍超額容積部分之行政處分。原告因其等領得主管建築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均經公告後已為所有權登記,認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且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保護之情形,乃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給予合理之信賴補償。另被告高雄市政府為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直屬上級機關,對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行政處分,有合目的性之監督義務,其就上開信賴補償請求,應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具狀向被告請求信賴補償,因被告高雄市政府函覆拒絕原告之請求,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予合理之信賴補償,係以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上開撤銷原告所有天悅飯店等17案建案各該使用執照圖示範圍超額容積部分之行政處分合法為前提,而各該處分合法性之爭執,前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結果,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判字第614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現由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審理中,本院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兩歧之考量,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裁判日期: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