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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德村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天吉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必賢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德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林慶雲 律師陳尹章 律師複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蘇志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原為陳菊,於本院審理中先後變更為許立明、韓國瑜、陳其邁,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蔡長展,於本院審理中依陸續變更吳明昌、蘇志勳,均經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6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裁判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