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簡梅珠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弘憲上列當事人間慰撫金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107公審決字第009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甚明。
二、查被告銓敘部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位在臺北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