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9號原 告 蘇秀山
蘇秀利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訴訟代理人 陳隆成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於辦理「牛埔溪排水涵仔口橋下游改善工程」用地取得案時,就原告祖墳遷移後所遺墓基或墓基廓應依墳墓之標準核予補償費或救濟金。經查,依據被告「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墳墓之補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屏東縣,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