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抗 告 人 黃火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會等11人間理監事選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